发布时间:2022-08-30作者:广西壮族自治区胸科医院点击: 次
广西壮族自治区胸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制度(2022年修订)
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,规范医药代表在医院的从 业行为,严明行业纪律,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,提高 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,依据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 业九项准则》等规章制度和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,是指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 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院从事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 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(工程安装维修人员、投标人员 和技术人员除外)。
二、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,主要指本单位与药品、医用器械、 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。
三、 医务科为医院负责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的部门。
四、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,应 先在医务科登记建档,统一发放《医药代表业务洽谈证》。医药代 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,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,未经登记
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。
五、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 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
(二)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
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、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三)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;
(四)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。
六、医院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,实行预约接待,由医务科负 责组织实施,行风办、医学装备科、药剂科等相关部门共同落实, 按照“三定”(定时定点定人)“三有”(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)原 则进行接待。
(一)接待时间: 每月第二周星期四下午 3:00-5:00为医药 代表接待时间。
(二)接待地点: 广西胸科医院8号楼医患纠纷调解室。
(三)参加接待人员: 医务科、行风办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,
根据来访医药代表洽谈业务情况邀请医学装备科、药剂科及相关 临床、医技科室主任或专业人员参加。
(四)接待预约: 医药代表来访,需在接待日前5 日进行预 约登记,未经预约不予接待。
(五)接待流程: 拟来访人员填写《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 表》(可在医院官网获取或到医务科现场填写,网上预约的发送至 医务科电子邮箱 1tyyywba163.com)→医务科进行预约登记并审 核→告知审核结果→ 医务科做好接待安排→ 医药代表持身份证及 《医药代表业务洽谈证》参加业务洽谈。
(六)做好记录: 医务科对每次接待医药代表来访的情况须
如实做好记录,重点记录来访人员基本情况、来访时间和地点、 是否通过预约、开展业务活动情况、参加接待人员、有无违反规 定行为等,记录资料统一归档保存。
七、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、商业推广 活动,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,需经 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。未经允许,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 院开展业务活动。
八、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,不得以任何名义、 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(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)给予回扣, 不得委托技术人员、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院内使 用量,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。
九、严禁科室及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,擅自在医 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。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如发现医药代表擅自到 科室开展业务活动,或被医药代表纠缠,应坚决予以拒绝,并立 即向医务科报告,说明有关情况。
十、 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,药剂科、医学装 备科每年定期对与我院有购销关系或业务往来的药品、医用器械、 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的征信情况进行梳理排查一次,排查结 果报医务科存档备查。
十一、 医务科应会同行风办、监察室等部门,不定期深入临 床、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,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 展相关活动的,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;必要时,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,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。
十二、 医药代表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,医院视情节给予涉 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、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,情节 严重的,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。
十三、 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,一经查 实,第一次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书面提醒; 第二次扣当事人当月绩效分5 分;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 影响的,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及扣当月绩效分10 分,扣当事 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绩效分2 分;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,移送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,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医师处方权3-6个月;涉 嫌违法的,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十四、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 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,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。
十五、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原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潭
医院关于加强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(桂龙医发 〔2019〕45号)》同时作废。